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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3-09-19 10:55:54点击量:601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3年9月18日(星期一)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张昕、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司长薛剑光、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司司长李峰、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全基础司司长孙庆国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并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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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刘健 摄)

  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谢应君:

  女士们、先生们,上午好!欢迎大家出席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近日,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已向社会公布,为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情况,今天我们邀请到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张昕先生,请他向大家介绍《意见》的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感兴趣的问题。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还有: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司长薛剑光先生,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司司长李峰先生,安全基础司司长孙庆国先生。

  下面,我们先请张昕先生介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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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昕(徐想 摄)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张昕:

  各位媒体朋友,上午好!首先,我代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9月6日已向社会公布。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意见》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重要作用和重大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矿山安全生产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做好新时代矿山安全生产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矿山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下,在各级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共同努力下,全国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出台一个与新形势、新体制、新任务、新要求相适应,能够引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性文件。《意见》出台,恰逢其时。

  《意见》共7部分24项内容。第一至第六部分是重点任务,从严格矿山安全准入、推进矿山转型升级、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监察责任、推进矿山安全依法治理等6个方面作出针对性部署安排。第七部分是强化组织实施,从加强组织领导、研究配套政策、加强资金保障、建立协调机制、强化责任追究等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既坚持以往好的做法经验,又注重解决当前突出问题,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提出一系列加强和改进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任务和重要举措,对进一步推动我国矿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确保矿山安全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意见》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印发的矿山安全生产领域纲领性文件,充分体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是新体制新机制下做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遵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一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迫切需要,《意见》提出的一系列任务措施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内化、深化、转化,为推动矿山安全深入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二是加快推动矿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的迫切需要,《意见》建立了一套全过程风险动态管控工作机制,为推动矿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提供了方法路径。三是大力提升矿山安全治理效能的迫切需要,《意见》强调了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和依法治理,为推动矿山安全转变治理理念、完善治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增强治理效能提供了制度保障。四是压紧压实矿山安全各方责任的迫切需要,《意见》构建了一条完整的安全生产责任链,明确要求地方党委政府、监管监察部门、矿山企业要落实安全责任,为推动矿山安全责任进一步落实提供了深化措施。五是不断推进矿山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意见》明确了灾害严重煤矿准入、非煤矿山源头管控、整合重组、升级改造、智能化开采等要求,为推动矿山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我先介绍这些。下面,我和我的同事很愿意回答各位记者朋友的问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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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应君邀请记者提问(赵一帆 摄)

  谢应君:

  现在欢迎大家提问,提问前请通报所在的新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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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提问(刘健 摄)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

  与以往工作相比,这次《意见》主要作了哪些思路性和方向性调整?谢谢。

  张昕:

  谢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这个问题由我来回答。《意见》起草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完善和落实“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体制,强化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着力推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着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着力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着力提升安全生产法治水平,着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推动矿山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营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

  我们明确了几个方向。一是坚持问题导向。《意见》显著的特点就是“务实”,直奔主题、直面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聚焦当前矿山安全生产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既从体制、法制、机制等方面作出一系列部署,又从党委政府、部门、企业等层面提出一系列要求,着力推动实现“两个根本”。

  二是坚持源头管控。《意见》突出了从源头上把关,有效避免规划上、设计上、建设上的先天缺陷。提出分类处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尾矿库闭库销号、非煤矿山整合重组、加快矿山升级改造等具体要求,着力推动矿山安全高质量发展。

  三是坚持系统观念。《意见》体现了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整体性推进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既统筹政府和企业、煤矿和非煤,又注重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对“人、机、环、管”各个重点环节作出全方位的制度性安排,着力推动矿山向本质安全迈进。

  四是坚持守正创新。《意见》总结了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积累的成功经验,拓展到非煤矿山,推动非煤矿山做大做强、提质增效,整体提升办矿水平。又对各地在矿山安全治理方面行之有效的做法固化为制度,形成长效机制,提出一系列创新举措,着力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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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评社记者提问(刘健 摄)

  香港中评社记者:

  近几年,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为推进矿山安全依法治理方面做了很多工作,请问下一步在哪些方面进一步完善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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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剑光(徐想 摄)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司长薛剑光: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高度重视矿山安全法治建设,近年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呼吁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的立法工作,这次出台的《意见》专门对推进矿山安全依法治理作了突出强调。下一步,我们重点从三个方面完善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

  一是全面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现行的矿山安全法是1993年开始施行的,是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对我国安全生产法治建设意义重大。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也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目前我们已正式启动了矿山安全法的全面修订工作,正在结合工作实际开展研究论证和起草工作。

  二是制定《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煤矿是安全生产重中之重,当前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上是平稳的,但是随着开采强度、开采深度的增加,特别是各类灾害耦合叠加,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和压力越来越大。我们合并修订原来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出台新的《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十分必要。目前,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已经列入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我们正在加快立法进度,将在司法部和应急管理部的指导下,全力做好条例制定出台落实工作。

  三是进一步加强矿山标准化工作。近年来,我们积极推动矿山安全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目前,初步形成了以《煤矿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规程》这三大规程为主的矿山安全技术标准规范体系。上个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设立矿山安全行业标准代号(KA),这是对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有力推动。我们将进一步完善矿山安全标准工作的体制和技术支撑机制,以高质量标准规范来引领矿山的高质量发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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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记者提问(刘健 摄)

  人民网记者:

  为了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请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在推进非煤矿山规范化建设方面做了哪些工作?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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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峰(徐想 摄)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司司长李峰:

  谢谢您的提问。我们始终把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作为工作重点,着重从3个方面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

  一是规范监管执法计划编制执行。印发《关于组织编制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和监察检查计划的通知》,从依法依规、分类分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创新方式等5个方面规范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健全完善监管执法“月调度、季分析、年总结”工作制度,及时研判苗头性问题,指导地方应急管理部门科学编制执行执法计划。

  二是强化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出台《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办法》,将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安全风险从固有风险、安全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管理、从业人员素质和正向激励等5个方面综合评估划分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依次对应低风险、一般风险、较大风险和重大风险。对于A、B级矿山以企业自我管理为主,随机抽查为辅,对于C、D级矿山实施重点安全监管,这样更加有效地实现了监管执法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三是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工作。修订《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手册》,《手册》涵盖执法程序、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法文书式样及说明等内容,明确检查事项,依照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重点,明确安全检查内容;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程序,对违法违规行为描述、现场处置依据、处罚依据进行全流程规范,进一步严格规范监管执法环节;细化行政处罚裁量,对照具体违法违规行为明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现事事检查有依据,事事处罚有基准。《手册》的修订完善进一步规范了监管执法工作,对每项违法违规行为明确了现场处置要求和处罚幅度,从而推动监管执法更加严格、规范、精准、高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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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卫视记者提问(刘健 摄)

  凤凰卫视记者:

  机构改革后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职责划入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请问,在规范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管理方面做了哪些工作?主要问题有哪些?下一步将如何改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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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庆国(徐想 摄)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全基础司司长孙庆国:

  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机构改革以来,我们在规范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2021年印发了《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规范承包单位个数,明确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组织开展矿山外包工程和资源整合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全国共组织1360个检查组,派出了6800余人,历时7个月,检查外包工程矿山、资源整合煤矿和托管煤矿3895座,发现重大隐患134条,期间清退、转隶外包队伍461个。今年上半年,部署开展的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又把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单独作为一个专项,组织开展全面排查。

  通过专项整治,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管理进一步规范,管理水平有了大幅度提升,但依然存在人员队伍管理不统一,违规承包、分包,安全责任悬空,安全投入不足等问题。《意见》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管理作出进一步的要求,明确了非煤矿山安全责任,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承包单位数量、承包单位人员配备和学历、爆破作业,以及建立自有采掘队伍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下一步,我们将严格落实《意见》部署要求,坚持目标导向、结果导向、问题导向,在《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抓紧修订《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持续加强和改进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不断提升外包工程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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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网记者提问(刘健 摄)

  中宏网记者: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我们注意到《意见》特别强调了围绕“事前预防转型”提出了一系列措施,能否介绍一下接下来主要从哪些方面进行发力推动事前预防效果的产生?谢谢。

  张昕:

  谢谢您的提问,这个问题我来回答。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这既是理念,也是方法。《意见》围绕“事前预防转型”提出了一系列措施,坚持关口前移、源头管控,动态管理、超前治理,及时预警、迅速处置,把风险化解在隐患前、把隐患消除在事故前。

  一是加强源头管控。先天不足,后天难补。提高规划质量,科学设置矿权,严格安全准入,着力避免先天不足。加快资源整合,推进升级改造,强化科技支撑,尽力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完善应急撤人制度,确保遇重大险情第一时间撤人。健全重大违法违规信息公示制度、惩戒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发动社会力量共同整治重大隐患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超前治理灾害。灾害不治、矿无宁日。重大灾害治理始终是推进事前预防的重中之重。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推动重大灾害分区管理、超前治理,实现由被动防范向主动治理转变、由单一治理向综合治理转变、由井下局部治理向地面区域治理转变。对未查清、未探明、未治理到位的,不得进行采掘作业,坚决不与灾害“拼刺刀”。

  三是实现监测预警。科技赋能,耳聪目明。提升科技兴安、科技赋能、科技管理、科技监管能力和水平,逐步建成全国矿山安全风险监测“一张网”,加强矿山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和预警预报能力建设,加快露天矿边坡、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推动入井人员唯一性检查技术应用,推广井下所有作业地点“无监控不作业”,实现从“人防”到与“技防”并重转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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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报记者提问(刘健 摄)

  中国矿业报记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多次部署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有关工作。请问,在加强矿山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建设方面,目前采取了哪些措施?未来还会有哪些新思路?谢谢。

  薛剑光:

  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近几年,我们通过建设全国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化系统,不断扩大矿山安全感知数据覆盖面,大力推进风险监测预警和核查处置,坚决防范化解矿山重大安全风险。刚刚上个问题,张昕副局长也介绍了一些基本情况,这里我想分两个方面具体向大家介绍下我们当前的一些做法。

  在煤矿方面,基本建成了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一张网”,以防范化解煤矿瓦斯、火灾、水害、冲击地压等重大安全风险为目标,构建了煤矿企业到地方监管监察部门到国家监察机关的互通网络,已经联网接入了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的安全监控、人员定位、视频监控等感知数据。可实时监测全国60余万个传感器、80余万名入井作业人员、3.9万户作业视频监控数据,共享了气象和电力大数据,用电监测现已覆盖了全国75%的煤矿企业,开发了多种风险分析预警功能,可以有效地监测瓦斯和一氧化碳浓度超限、异常波动、高值报警,以及井下作业人数、用电量异常等情况,并可对未来24小时受台风以及50毫米以上强降雨等极端天气威胁的矿山企业进行分析预警。

  在非煤矿山方面,以危险程度较高、易发生事故的尾矿库、地下矿山、高陡边坡露天矿山为监测重点,正在推进建设全国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监测系统,并安排部署将全国露天矿山边坡监测、水害监测、视频监控全部纳入“一张网”。目前,全国所有在用尾矿库和全部“头顶库”都已经建设了在线监测系统,绝大部分都已经联网接入国家平台,边坡现状高度200米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都建设了边坡在线监测系统。

  下一步,将按照《意见》要求,以防范矿山安全生产事故为根本点,以提高监管监察效能为立足点,按照“先进、适用、集成”的原则,推动矿山安全信息化建设,推动信息化系统真正落地应用,着力提升煤矿监测预警系统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加快建设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为矿山风险防控和监管监察能力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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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记者提问(刘健 摄)

  新京报记者:

  《意见》在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方面提出了一些新举措,比如涉矿中央企业总部和涉矿大中型企业应当配备安全总监,请问制定这项措施是出于什么考量?下一步将如何推动落实?谢谢。

  李峰:

  感谢您的提问。我们在《意见》中明确要求涉矿中央企业总部和涉矿大中型企业应当配备安全总监,这是国家层面首次提出,主要是基于以下2个方面考虑。

  一方面是推动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客观需要。众所周知,抓好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就抓住了安全生产的“牛鼻子”,而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抓住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等“关键少数”。从实践来看,涉矿中央企业总部和涉矿大中型企业各个方面的管理任务都非常繁重,企业主要负责人精力有限,但是企业又要面临各种各样的安全生产问题。因此,从客观上需要一个既懂专业又有一定决策权的人来专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另一方面是充分吸收推广各地经验做法的现实需要。2015年、2021年江苏省和山东省先后以省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出台文件,在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推行安全总监制度。今年8月22日,山东省结合试行情况对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进一步推动落实。两省推行的安全总监制度,在督促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我们在充分调研和总结提炼的基础上,将这方面有益做法向全国推广。

  下一步,我们将从3个方面推动这项措施落实落地。一是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升涉矿中央企业总部和涉矿大中型企业对配备安全总监工作的重视程度,充分认识配备安全总监的必要性,逐步提升矿山安全总监的社会认知度。二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将相关企业是否按照要求配备安全总监作为矿山日常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重点,必要时开展专项检查,不断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三是强化示范引领,挖掘一批建立健全安全总监制度、充分发挥安全总监作用、安全生产成效显著的矿山标杆企业,强化示范带动,以点带面推动该项措施在全国落实到位。特别是,希望中央企业在这方面要带好头做表率,不等不靠、先行先试,在配备安全总监方面尽早摸索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供其他矿山企业学习借鉴。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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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记者提问(徐想 摄)

  南方都市报记者:

  我们关注到,矿山是非常典型的传统行业,数字化智能化发展一直不是很平衡,请问矿山智能化升级改造目前成效如何?有哪些瓶颈?下一步如何推进?

  孙庆国:

  非常感谢您对矿山智能化工作的关注。近年来,我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科技创新为驱动,以减人增安为目标,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动矿山智能化建设,目前呈现出加速发展、全面发展态势。现在全国建有煤矿智能化工作面共1400个,有智能化工作面的煤矿达到730处,产能占比达到59.5%。但是,我国矿山智能化建设总体水平还不够高,还存在部分地区和部分企业认识不够到位、建设进展不够平衡、相关标准规范不够健全、部分技术装备适应性还不够强等问题。

  《意见》对矿山智能化建设专门作出部署,为加快矿山智能化建设步伐提供了宝贵机遇。我们将重点从以下4个方面抓好贯彻落实。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法规标准,研究出台《加快推进矿山数字化智能化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等问题,积极引导灾害严重和高海拔等地区加快矿山智能化建设,推动灾害严重矿井无害化、少害化开采,高海拔矿区远程化低海拔作业。二是加大政策扶持。在产能核增、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等方面予以精准支持,重点推动智能化高标准建设、常态化运行,不断提高智能化建设的安全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三是强化服务指导。我们将专题召开露天矿山智能化建设现场推进会,交流学习露天矿山智能化建设先进技术,总结推广各地经验做法。积极引导高校、科研院所、矿山和科技企业协同开展科技攻关,全力推动无人驾驶、智能钻爆、新能源技术等在露天矿山广泛应用。四是选树智能化矿山先进典型。重点突出无人少人、数据融合共享、矿山智能化无人化驾驶、机器人研发应用等典型场景,分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规模,遴选一批建设水平高、示范性强的自动化、智能化标杆矿山,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引导更多矿山走智能化高质量发展之路。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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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记者提问(刘健 摄)

  封面新闻记者:

  矿山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请问《意见》关于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什么重点举措?谢谢。

  李峰:

  谢谢您的提问。重大事故隐患是造成矿山重特大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矿山安全风险管控的重中之重。我们一直高度重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分别制定出台了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解读,深入推进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和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消除了一批重大事故隐患、打击了一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为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这次《意见》在排查治理重大隐患方面,聚焦矿山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和政府部门监管监察责任落实提出了针对性举措:

  一是强化企业全员全覆盖排查整治。强调矿山企业要定期开展全员全覆盖隐患排查治理,隐患排查不能局限于矿山企业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而是要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发挥每一位矿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企业要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质量,不能每次自查都只是发现一些小问题,要能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敢于主动自查自改自报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到位,做到真查真改真消除。

  二是强化隐患跟踪督办。强调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建立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在重大隐患消除前跟踪监管,并监督整改销号,进一步压实矿山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整改责任,着力推进重大隐患整改闭环管理,保证查改质效。

  三是强化隐患责任倒查。不仅对重大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发生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追究责任,对排查整改不到位导致重大隐患依然存在的企业,也要追究责任,就是要明确企业在重大隐患排查整改上的主体责任,激发企业主动查隐患的内生动力,体现了矿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的理念。同时,从政府监管监察方面进一步扣紧责任链条,要求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发现重大隐患不处理处罚或跟踪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倒逼相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措施、督促企业必须限期整改到位,切实防止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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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紫荆杂志记者提问(刘健 摄)

  香港紫荆杂志记者:

  《意见》对矿山安全生产准入提出了具体要求,请问这些新要求与以往有何不同?如何理解?谢谢。

  李峰:

  谢谢您的提问。安全准入作为矿山安全生产第一道门槛,必须严格把关。《意见》在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以及2022年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的《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结合煤矿和非煤矿山的相关规定,一方面进一步提出更加严格的矿山安全准入新要求;另一方面对一些原有的规定再一次重申,提升了规定执行的法律效力。

  一是严格限制灾害严重煤矿开采。一方面提高灾害严重矿井开采规模,《意见》明确要求,停止新建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这些煤矿产能规模过小,必然会严重影响企业安全投入和安全管理,极易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另一方面提高自动化水平,明确要求新建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原则上应按采煤掘进智能化设计,体现少人则安、无人则安理念。

  二是严格非煤矿山源头管控。《意见》明确要求,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勘查应达到规定程度、1个采矿权范围内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生产系统,等等。主要是针对一些非煤矿山资源勘查程度达不到要求,矿体实际赋存与安全设施设计时依据资料差别较大,导致企业边探边采、不断变更设计,生产系统复杂、通风排水不畅、安全风险极高。另外,也是针对有的整合矿山企业只是进行了采矿证整合,但多个生产系统并没有进行整合,各自为政、极易引发事故。

  三是严格审批矿山安全生产许可。《意见》明确要求,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由省级以上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不得下放或者委托。主要考虑,一方面落实国家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监管执法的相关要求,让基层监管部门更加专注于检查执法工作;另一方面这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省级监管部门在调动专家资源等方面有着更加明显优势,更有利于提升技术审查质量,严格安全把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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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记者提问(刘健 摄)

  光明日报记者:

  《意见》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经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矿山安全生产领域纲领性文件,在抓好《意见》学习宣传贯彻方面,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有哪些部署安排?谢谢。

  张昕:

  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这个问题我来回答。应急管理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高度重视《意见》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我们召开党组专题会议研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专门印发通知,今天下午我们将召开全国动员会议,对《意见》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作出一系列部署安排。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矿山企业深刻认识《意见》出台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抓好贯彻落实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切实做到学习有深度、理解有精度、宣贯有强度、落实有力度,真正让《意见》广为知晓、落地见效。主要有以下几项措施。

  一是开展密集宣传活动。在政府网站、有关媒体开设专栏,对《意见》宣讲情况、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举措和工作成效进行报道。播发宣教片和短视频,举办知识竞赛,邀请专家讲座,持续开展宣传活动。

  二是召开宣贯动员会议。重点围绕深刻认识《意见》出台的重大意义、准确理解《意见》的政策要求、扎实推进《意见》的贯彻落实等方面进行部署,推动全行业全系统全面启动宣贯工作。

  三是编写有关政策解读。对照《意见》逐条逐句进行解读,并在我们的政府网站公布,编印成册,供各地各单位学习领会,确保理解不走偏、贯彻不打折、落实不走样。

  四是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分工,我们在抓紧制定出台配套文件,逐条细化贯彻落实措施,增强贯彻落实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五是分级分类开展宣讲。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同志将赴各地开展巡回宣讲辅导。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抽调骨干力量进机关、进矿区、进基层进行宣讲。各类矿山企业负责人要到矿山、到井下、到班组开展宣讲。

  六是列入培训重点内容。组织专题培训班,来培训解读《意见》。将《意见》纳入重点市县领导、矿山安全监管监察干部、矿山企业负责人培训班的学习内容。

  七是加强督促检查评估。将《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纳入明查暗访和执法检查、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重要内容,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抽查检查,适时开展贯彻落实情况调研和评估。

  回答完这个问题,在这里我也十分感谢各位媒体朋友,谢谢大家。

  谢应君: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发布会就到这里,感谢各位发布人,感谢各位记者朋友的参与,再见!

文章转载自国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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